办事指南: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注销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注销

行政审批内容
 

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注销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审批条件
 

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1、申请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4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5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6901699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经办人登记初审、局长审核、窗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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