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审批内容 |
医师执业注册 |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审批条件 |
下列情形不予注册: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2、因爱刑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办理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办理地点 |
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30个工作日(即办件) |
联系电话 |
6901699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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