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跨越13年、辗转多国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这是四天后,又一名“百名红通”人员落网。至此,“百名红通”人员已有37人落网,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百名红通”人员都是谁?37名“百名红通”人员都是怎么追回来的?下一步,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还要出哪些招?
“百名红通”都是谁?多为“关键岗位”一把手 多涉贪污受贿
2015年4月,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百名红通”一经发布,就引起了海内外高度关注。
梳理这份名单发现,“百名红通”人员多来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且多是“一把手”或者“关键要职”。据统计,“百名红通”人员中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一把手的多达48人。从涉嫌犯罪人员类型来看,涉嫌贪污和受贿的比例超过60%。
如刚刚落网的“百名红通”人员杨秀珠逃亡新加坡等国之前,所任的职务是浙江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她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百名红通”人员中,虽然许多人员职位并不高,但由于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部门岗位,如支队民警、公司会计、办公室出纳、银行信贷员等,往往有不少“小官巨贪”的例子。例如“红通”百人名单中的“二号人物”、被称为“亿元股长”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凭着私刻的假公章,在数年间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40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分析认为,在明知犯罪行为掩盖不住的情况下,这些人往往选择出逃,试图逃过法律的追责。很多外逃人员在出逃前拟定详细周密的计划,通过多种监管的漏洞,以投资移民、旅游不归、政治庇护等方式私自出境,变换身份、在多国流窜。“像杨秀珠就是辗转流窜了好几个国家。”
根据一般经验,潜逃时间越长、追逃的难度越大。记者梳理名单发现,“百名红通”人员中,外逃时间最早的可以上溯到1996年,至今还未归案,外逃时间已达20年。
而从出逃的目的地来看,逃往美国、加拿大的最多。据统计,外逃“百名红通”人员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最多为40人,加拿大次之,为26人,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新加坡等也是外逃人员相对集中的国家。
为什么外逃腐败分子都喜欢往美国、加拿大等国跑?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介绍,我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没有引渡条约,追逃只能通过替代性措施即劝返、遣返、异地追诉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一直以来,西方国家是追逃追赃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37人怎么追回来?超一半是被“劝返”
从去年4月发布“百名红通”人员通缉令以来,追逃追赃的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度逐步推进。2015年,在7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有18人归案。
2016年以来,包括刚刚归案的杨秀珠,目前已有19名“红通”落网。其中仅6月以来,就有10名“百名红通”人员归案。除了追逃“百名红通”人员之外,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追逃追赃工作也在同步进行。中央纪委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我国已从70余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210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363人,追赃79.94亿元。
2015年追回的18名“百名红通”人员中,国内缉捕的是2人,死亡的是2人,劝返和遣返的均为7人。
从被追回的方式来看,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的占了绝大多数。目前已经落网的37名“红通”之中,有22名属于被“劝返”。
“劝返是在逃犯发现地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黄风介绍,劝返是比较经济、有效的手段,可以避开引渡、遣返等过程中遇到的比较复杂的程序。
此外,遣返也是追逃的重要方式。与劝返不同,遣返是指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至第三国或请求国。例如,2015年9月归案的杨进军(杨秀珠的弟弟)就是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的,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国强制遣返外逃腐败案件涉案人员。
对于国际追逃追赃等违法犯罪而言,引渡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对外缔结44项引渡条约,但已经缔结引渡条约的主要集中在亚洲及发展中国家。外逃贪官相对集中的美国、加拿大等国,由于并没有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在追逃追赃过程中,缺乏一种常态化的司法制度合作。西方国家是追逃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在美国,申请避难需要经过移民法院初审、司法部内设的移民上诉委员会行政复核和联邦上诉法院司法复核三级审核,走完这三级审理程序,往往需要数年的时间。”外交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意味着像杨秀珠这样的外逃官员可以借此拖延时间,进而实现长期滞留美国的目的,而中美两国引渡条约的缺位也给追逃工作带来困难和障碍。
积极开展反腐外交,推动反腐国际合作
跨国联合反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运作机制。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反腐外交”,不断赢回反腐合作话语权和“规则定义权”,以追赃追逃为核心成功开启了国际反腐新秩序。
——参与制定国际反腐合作新秩序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在中方推动之下,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
在今年9月召开的G20领导人杭州峰会上,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尤其《高级原则》是继《北京反腐败宣言》之后,在多边框架下再一次以国际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加强国际反腐务实合作的“中国主张”。
——与美国的合作取得重大共识
事实上,中美之间在很早就建立了反腐败合作机制。中美之间在执法合作领域实现合作的主要沟通渠道是成立于1998年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
同样在G20峰会上,中国与美国在国际追逃追赃方面也取得重要共识,中美两国元首在会晤达成的35项成果清单中,包括专门针对“反腐败与追逃追赃”,例如:双方将继续就包机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开展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和返还腐败资产合作,共同落实好《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商谈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事宜以及资产分享协议;双方同意商谈制定劝返程序。
——追逃取得重要进展
同时,我国正在加大力度推进与有关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也加大重点突破的力度:2015年7月,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正式生效。2015年12月,中国和意大利引渡条约正式生效。
9月19日公安部对外公布了一起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将浙江省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陈某从法国押解回国的案例,成为中法引渡条约生效后中法两国间首例成功引渡逃犯。
“大家都认识到,更有效地开展追逃追赃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更紧密的合作。”在11月初召开的中国—东盟反腐研讨班上,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认为,海外追逃追赃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外逃腐败分子一追到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释放出‘腐败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来绳之以法’的强烈信号。”
近年来,我国的“反腐外交”取得越来越大的突破。除了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加强合作外,与东盟国家在反腐方面的合作也不断“破冰”。截至目前,中国已与印尼、柬埔寨等东盟国家签署4个反腐败谅解备忘录、6个引渡条例、6个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潜逃东盟国家8名“百名红通人员”中,已追回6人。
采访中,多位专家建议,一方面要了解、学习相关国家的程序、制度,加快与相关国家在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谈判、签署,把反腐败的国际“天网”织牢,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法治建设,减少乃至消除国际合作的障碍。同时,善于运用国际规则和当地法律,借助多种力量开展合作,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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