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领导打招呼检察长“放水”,被告人重罪轻判,最高检发声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赵倩、高鑫


市级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检察院正办理的案件,多次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而身为检察长的赵某某未对此记录报告,并向上级检察院虚假汇报,使被告人重罪轻判。


5月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6个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


市级领导插手案件求情,检察长“放水”

被告人重罪轻判,涉三罪获缓刑


据案情通报,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该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


崔某多次要求该市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


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


更为恶劣的是,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面对领导干部插手案件干预司法

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


最高检介绍,党中央制定出台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邪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检察人员办案违纪违法的背后

多有干预、插手具体案件的“影子”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


王松苗说,为有效落实这些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就是今天家喻户晓的 ‘三个规定’,它也成为社会各界约束司法人员的 ‘紧箍咒’。”王松苗坦言,一些地方长期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零报告”。有人觉得“没有徇私帮忙”不必报告,有人“担心得罪人”“怕担责”,不愿报告。


王松苗表示,近年来,最高检新一届党组通过系统内巡视发现,举凡检察人员办案违纪违法的背后多有干预、插手具体案件的“影子”,而这类“影子”背后大多数又都没有照射进主动记录报告的“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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