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西干沟乡原党委书记、乡长因在扶贫中引进项目亏损,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获刑。对此,多位专家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性,是罪还是错,值得商榷。
在西干沟乡,仍有人大面积种植食葵,图为枯萎的食葵秆还留在地里。记者 邵春雷 / 摄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西干沟乡原党委书记姚敏捷和乡长张利新在拿到二审有罪的判决后,感觉非常委屈。
他们认为,自己把多伦县西干沟乡的老百姓当成自己的家人,一心想帮他们脱贫致富,出主意想点子,经常忙到深夜,“2016年引进扶贫项目出现投资亏损有诸多原因,至多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受到刑事处罚真的很委屈。”
两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多位专家在谈及此案时均表示,该案很具有典型性,到底是罪还是错,确实有待商榷。
因地制宜调整脱贫项目
西干沟乡是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下辖乡,位于多伦县东南部,地理位置上较其他乡镇属于干旱缺水之地,人均耕地和草场面积都很小,不适合进行养殖和需水量很大的农业种植项目,多年以来都是靠天吃饭,当地群众生活收入微薄。
近年国家提出全面脱贫计划,且有相应的配套资金扶持,时任西干沟乡党委书记的姚敏捷、乡长张利新便想借扶贫的东风,让乡亲们搭上致富的列车。
西干沟乡多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姚敏捷和张利新都是当地土生土长的干部,在任期间作风踏实,同村干部和村民们打成一片。
2014年,多伦县各贫困乡都没有好的脱贫项目,西干沟乡也就随其他乡镇一样上报了传统的肉牛养殖、育肥牛养殖、覆膜玉米种植项目。由于扶贫资金迟迟拨付不到位,项目根本无法实施;又由于这些项目要么需要很好的水资源,要么需要较丰富的草场资源,所以这些项目实际上不适合该乡扶贫。
2015年下半年,姚敏捷调任该乡任党委书记,他有农牧教育背景,加上一股子创新干事的热情,便带领班子成员积极探索更新的扶贫项目。
经过多伦县科技局的引荐、指导,2015年9月份,姚敏捷组织西干沟乡部分班子成员及村组干部约30余人,赴巴彦淖尔市萨福沃种植有限公司治谈考察种植食葵项目,后组织6个“三到村三到户”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召开会议。6个贫困村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食葵种植变更为扶贫项目,6个村委会分别同该公司注册成立的“多伦县萨福沃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食葵订单种植合同》,随后各村落实租赁土地,相继组织实施食葵种植项目。
2016年3月18日,姚敏捷又带领部分乡班子成员赴赤峰和润公司订购西红柿苗木,由副乡长马永林代表西干沟乡政府,与和润公司签订了西红柿苗木订购合同。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多伦全县5个贫困乡镇涉及22个贫困村,另外4个乡镇涉及的16个贫困村,都是采取项目资金扶贫到户的方式,而西干沟乡探索的是“公司+党支部+贫困户”的集体化扶贫路子。姚敏捷说,他们的考虑是贫困户毕竟是少数,这种路子可以带动多数人一起致富。
因此,在变更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村负责租赁村民土地、雇工种植、日常管理等工作,乡政府统一负责资金管理与使用。
功夫不负有心人,西干沟乡几个贫困村当年种植的食葵和大棚西红柿等长势喜人,引起了县领导极大的关注。多伦县委开会明确承认这是扶贫的一个典型,也是在扶贫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一个创举。期间,既有县人大、盟政协等机构前往调研,也有盟委、盟组织部、盟纪委的相关领导前往参观和召开各种会议,每次活动都有分管副县长和县扶贫办主任等当地领导陪同,县级以及盟级电视台也多次做过典型报道。
多伦县政府于2017年4月份还出台了方案,鼓励和支持在进京道路两侧种植花卉作物,为“产业+旅游”的扶贫模式助力,西干沟经验或是重要启示。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截至目前,该乡仍有部分村民自己承包土地大面积种植食葵,而且收益颇丰。
项目亏损,主要领导担刑责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秋收后,大好形势发生逆转。
由于当年食葵市场价格骤降(由前一年四五块钱1斤降到1元钱左右1斤),而合作的萨福沃种植有限公司又不愿以合同约定的3.5元/斤保底价收购。另外,不少乡村干部被抽调去从事其他活动,村集体对食葵的管理松懈,致部分村民到集体田里偷采现象频频发生,有的贫困村甚至近一半被盗采。这些因素导致食葵项目出现了严重亏损。
西红柿等大棚蔬菜的种植情形也与此类似。后经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变更的经营损失达157万多元。
面对食葵和大棚蔬菜项目的严重亏损,有些村民与合作社便向上级部门反映“扶贫失败”。后来,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给多伦县纪委下发一份函。多伦县纪委监察部门据此开始对姚敏捷和张利新以涉嫌滥用职权立案调查。
2018年6月29日,多伦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二人被移送到多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取保候审。
多伦县检察院在受理和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同月24日县检察院起诉到该县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姚敏捷与被告人张利新在多伦县西干沟乡任职期间,未征得实施项目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意和未经县政府批准变更实施项目,使用2014、2015两年度540万元扶贫资金擅自决定发展食葵种植和蔬菜大棚种植等产业项目,最后造成228.49万元亏损,后调整为221.73万元(其中由县审计局审计报告证明的经营亏损为157.41万元,后锡林浩特天泽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将其调整为150.65万元),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主要证据是多位村民和西干沟乡干部的证言证词、《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多伦县政府出具的一份关于在实施之前未对项目审批的“公函”等。
2019年9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两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姚敏捷、张利新系共同犯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以一审判决认定滥用职权及其造成的后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院,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两被告人无罪,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需要经过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当先行审批、后可实施,这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两上诉人先实施、后审批,自然属于未经审批而实施的情形,认定为超越职务范围行使权力。
二审法院于近日裁定维持原判。
法学专家:过和罪的边界混淆了
二审判决后,姚敏捷和张利新都觉得很委屈。
姚敏捷称,其实,对于当地村民与合作社来说,也没有什么亏损。比如说,在土地租金方面,光发放给贫困户的就有36万多元。务工收入增收80多万元,这就100多万元了,还有每个大棚补贴1.8万元,仅仅大棚补贴一项当地就收入108万元。再把本金都还给农民,农民几乎没有损失。目前为止,当地村民依然享受这个项目带来的收益,为他们的脱贫打下坚实的基础。
张利新的辩护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构成犯罪的最核心证据就是“未经县政府批准”。
对此,刘昌松透露,案卷中却有控方提供的县政府2016年6月对两年度扶贫项目变更分别作出的两份正式批复,而且到目前为止该批复依然作为有效扶贫工作文件存在扶贫档案中,没有任何文件否定它们的效力。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核心证据是,县政府配合县纪委办案要求出了一份函,称县政府两份批复是2017年5月倒签日期造成。
“倒签日期的政府批复也是批复,怎么能认定‘未经县政府批准’呢?”刘昌松说。
刘昌松还指出,二审判决中称“对于需要经过上级审批的事项,应当先行审批、后可实施,这是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两上诉人先实施、后审批,自然属于未经审批而实施的情形”,不符合实际情况。
他进一步解释称,西干沟确实一边实施变更后的项目一边上报变更项目的报批材料,而不是等批复下来才开始工作,这是事实。但农业生产有“季节不等人”“春种秋收”的基本规律,由于扶贫资金晚到一年多,项目实施已经晚了,上级要求2016年必须整合实施前两年度扶贫项目,2016年春天当然必须及时上马。而且,该县扶贫办和县政府担心农村情况易变,全县18个贫困村的项目变更,都是一边实施项目一边报到县里,没有例外。姚敏捷和张利新所在乡2016年4月12日即初步上报完整的扶贫项目变更材料。
刘昌松还称检察机关指控的“擅自变更扶贫项目”也不成立。他认为,当事人在变更前,有乡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讨论项目变更的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项目变更的会议记录;分管副县长和扶贫办主任也出庭证明知道他们变更项目以及报送材料之事的证词等。
对“造成202万余元经济损失”的指控,刘昌松也认为有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文钊认为,该案是一个典型的案件,不应当用刑法来处理,这样对于扶贫工作的开展相当不利,最多是一个民事纠纷。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丹红教授认为,本案根本点是,到底是犯错还是犯罪的问题。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该案就是把过和罪这个边界混淆了,就是把维护党纪、政纪和惩治职务犯罪的边界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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