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拘禁殴打“赌友”逼退钱被判刑


钟祥一男子怀疑他人在赌博中“下套”,便邀约另一名男子将其非法拘禁,采取捆绑、殴打的方式逼其还钱。结果,这两人一审被钟祥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两人觉得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伙非法拘禁他人


2018年4月16日,邢某(男,31岁,钟祥人)和杨某、王某、张某等人驾车到江苏省常州市参与“百家乐”赌博。当天赌博过程中,邢某输了4万余元而杨某赢了不少钱,遂怀疑杨某同赌场人员“下套”。次日14时许,他们一行四人从江苏省常州市返回钟祥,途中,邢某电话联系何某(男,33岁,钟祥人),告知其随杨某参与赌博,被杨某骗了钱,并商议找杨某退钱。

同年4月18日凌晨1时许,邢某将杨某骗上车,与事先邀约的何某会合后,驾车行至钟祥市文集镇沿山村小桥附近路段停车,两人将同车的杨某控制起来,采取捆绑、殴打的方式逼其退钱,直至当日6时30分许。随后,他们将杨某带到钟祥市郢中街道一家宾馆房间内控制起来,继续逼其退钱。杨某乘机向其姐姐发信息求救,当日7时许,钟祥市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出击,将杨某解救,邢某被当场抓获。

同年8月16日,何某主动到钟祥市公安机关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一审后两人均上诉


钟祥法院认为,邢某、何某为索取赌债而采取捆绑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邢某、何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等情节,应对二人从重处罚。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邢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邢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邢某、何某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邢某、何某均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邢某、何某为索取赌债而采取捆绑等恶劣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上诉人邢某、何某具有的法定及相关酌定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邢某、何某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钟祥发布


(作者:钟祥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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