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钟祥国税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2018〕32号、财税〔2018〕33号等文件,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
据钟祥国税的工作人员介绍,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需要进行升级。本次升级将通过在线方式完成,纳税人只需打开开票软件即会自动升级。升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拨打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航天信息95113,百旺金赋4006112366。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其税控器具和增值税发票仍可以继续使用。转登记前已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的,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税务机关代开。
根据新规,此次降低税率的范围并不限于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的制造业、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农产品,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也就是说,17%和11%税率实际上被取消了。
同时,新规还提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需要关注的是,5月1日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也将一并调整。
那么,如果是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钟祥国税的工作人员介绍,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可。
“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钟祥国税工作人员特别提醒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钟祥国税工作人员举例子说明:“比如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与C公司(一般纳税人)签定采购合同,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钟祥国税工作人员介绍,改革期间,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将通过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湖北国税12366”微信公众号发布,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编辑:周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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