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食品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安办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重大安全信息并统一向社会发布;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三)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配制)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八)组织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标准。
(十一)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医药产业政策。
(十二)负责管理各乡镇食品药品管理所(分局);负责管理市食品安全执法大队。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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