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重要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生态环境安全,震慑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公布一批我市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案例。
典型案例六
钟祥市某建材厂涉嫌违反排污登记制度案
2021年5月1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建材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公司建成投产后,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案件查处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6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反排污登记制度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经对该案件进行后督察,该单位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七
郐某涉嫌违反利用废旧轮胎采取土法炼油案
2019年9月,钟祥市生态环境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钟祥市某镇某人, 2019年3月租赁位于某镇某某二组原某场的林地从事废旧轮胎练油项目。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现场有4台1.9米X3.3米的锅炉,每台锅炉每次可填装原料2吨左右,一次可填装8吨原料,现场检查时场区内放约30吨左右的蒸馏后产生的废渣,油水分离产生的含油废水通过土沟外排,该轮胎炼油点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在郐坡林场利用废旧轮胎非法炼油。
2019年9月,钟祥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对在炼油生产时产生的废渣约30吨进行司法鉴定,经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定为HW11类危险废物)。
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钟祥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对在炼油生产时产生的废渣约30吨,进行转移处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情形,2019年9月6日,钟祥市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部门。2019年9月6日,钟祥市公安局对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开展立案侦查,2019年9月,对犯罪嫌疑人郐某实施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经由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典型案例八
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未采取有效措施擅自堆放、储存石膏案
2021年5月29日,接群众投诉,某有限公司租赁钟祥市某镇某村某组原窑厂, 非法堆放一般固体废物,我局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堆存的石膏,未采取防扬尘、放流失、放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地贮存堆放的是某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石膏。
2021年6月2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登记立案,并决定由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立案调查,对某有限公司的违法案件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2021年5月29日,接群众投诉,某有限公司租赁钟祥市某某村某组原窑厂。我局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某公司主要堆放的某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石膏),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份开始堆放,共堆放大约10000余吨。
简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目前某公司已对堆放的石膏进行了清理,并进行了复垦复绿。
办结果
典型案例九
湖北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生态损害赔偿案
湖北某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某市某镇某村,成立于2018年10月,主营采石、砂石原料加工,该公司前身为8家小采矿企业整合而成,原8家小企业共有7个采矿区,分别为钟祥市某石料有限公司、钟祥市某石灰石料有限公司、钟祥市某建材场、钟祥市某石料厂、钟祥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钟祥市某石料厂、钟祥市某石料有限公司。长期无序开采,造成部分地段地质祼露,废矿渣随意堆弃、粉尘污染严重等生态环境问题,周边群众意见较大,社会各届反映强烈。
钟祥市政府决定对某镇7家矿山进行整合。2018年12月31日,钟祥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以及某镇政府现场对七家企业实施关停,停供火工用品和电力供应,并督办企业撤除了电力、采石、碎石生产设施设备。2019年12月10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指挥部专题研究了某镇七家石料厂裸露矿山修复等相关事宜。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可以以该案件来探索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并将该案件委托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办理。
2020年4月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就生态损害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生态损害面积、前期准备措施、后续拟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形成调查笔录。2020年4月1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报告》,2020年6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填写了生态损害索赔启动登记表,并进一步收集佐证资料。2020年11月10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向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请示授权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0年11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向荆门市政府请示,经荆门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生态修复赔偿协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
根据荆门市政府批示意见,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迅速将此件转给钟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与之沟通协商,经沟通协调一致后,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于2020年12月20日向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告知磋商事由、磋商时间、磋商地点。
2020年12月2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钟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磋商小组在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召开了磋商会议。在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见证下,钟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磋商协议。
协议签订内容包括:一是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经过有关部门评审意见的矿山恢复治理方案要求,投入5257万元,完成(1)拆除建筑物;(2)清扫浮石;(3)削坡,袋装土挡墙;(4)复绿,覆土,种植树苗,播撒草籽,种植爬山虎(葛藤);(5)修建截排水沟一条;(6)安装防护网;(7)铺装苫盖;(8)监测12个月等生态修复任务。二是荆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依法进行监督,并确保最终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目前,由某公司牵头正在按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方案设计》严格施工。截止5月底,已完成复垦复绿面积215161.2平方米,种植各类树木15000余株,铺设草坪8000平方米,矿区高陡边坡削方减载7.3万方,种植各类经济、景观苗木15000余株,铺设草坪8000平方米,已累计完成修复资金投入10800000元。
典型案例十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夜间施工建筑噪音扰民案
2021年9月11日夜间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某某壹号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的某某壹号建设项目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6月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1〕11号)。要求该公司在6月7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若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先报请我局批复同意后方可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荆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
来源: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