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各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根据当日气温情况合理安排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具体规定如下: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 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同时,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 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 12 元,执行时间为6至9月。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钟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