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2021年运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 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政策简编


钟祥市2021年运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

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政策简编

O二一年八月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项目类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文件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文件精神,义务教育“一补”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的特殊教育学生。

根据《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9]2号)文件精神,将“四类"非寄宿的在籍在校贫困学生(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寄宿的在籍在校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执行标准:所有在校寄宿困难学生和非寄宿的“四类”困难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提标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但从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国家资助标准,地方财政不再提标。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文件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文件精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退学、休学、复读生、中职学籍在普高借读学生不得享受资助),每生每年资助标准分为三档:1500、2000、3000元。

执行标准:建档立卡困难学生优先享受普高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4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鄂政发〔2019〕18号)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享受对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参保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未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给予全额参保补贴(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全额资助标准为280元/人),其他农村贫困人口按照200元标准给予定额参保补贴。

3、流程:加强与扶贫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比对,强化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对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应保尽保、不落一人”。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及标准

1、享受对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报销标准:农村贫困人口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他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设定不同起付标准。钟祥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程序转诊至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转诊至荆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严禁自行取消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其发生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3、流程:医保系统对精准扶贫对象进行特殊身份标记,患者携带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即可就医,无需精准扶贫身份证明。扶贫对象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可在定点医院“一个窗口”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等各项待遇,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实现“一站式结算”。


参加大病保险

文件依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9号)、《荆门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荆办发〔2019〕10号)、《荆门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荆医保发〔2020〕27号)

1、享受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居民,由医保基金出资自行参加大病保险。

2、支付待遇:农村贫困人口发生的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为:累计金额在0.5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支付6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3、流程:医保系统对精准扶贫对象进行特殊身份标记,患者携带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即可就医,无需精准扶贫身份证明。扶贫对象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可在定点医院“一个窗口”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等各项待遇,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实现“一站式结算”。

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文件依据:荆门市人社局、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荆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商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荆人社〔2017〕16号)、《荆门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荆办发〔2019〕10号)

1、享受对象: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资金筹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支付待遇: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4、流程:医保系统对精准扶贫对象进行特殊身份标记,患者携带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即可就医,无需精准扶贫身份证明。扶贫对象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可在定点医院“一个窗口”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等各项待遇,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实现“一站式结算”。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对象及标准:持有我市常住户口、且在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2020年农村低保保障线6000/年;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农村低保救助: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或隐瞒、虚报等家庭成员信息的,或隐瞒家庭收入真实性的;(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8倍的;(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4)家庭成员名下有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价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审核。镇人民政府履行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审核职责,由驻村干部组织并全程参与,入户率、评议率、公示率均要达到100%,今年我市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参与镇村年度核查。联审联批。对乡镇审核合格的对象,市民政局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后组织联审联批,对新增及续保对象进行抽查。低保金由信用社社会化发放到户,乡镇组织发放低保证并常年公示。

文件依据:《荆门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荆扶发[2020]1号)

《荆门市农村困难家庭收入评估及补助标准核算办法》(荆民政发[2016]12号)

《钟祥市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算细则》(钟民[2020]10号)


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报条件: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财产状况有以下6种情形,不得认定为特困人员:

1.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2.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4.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5.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

6.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申报程序: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申报表上务必有包村干部、村委会签字。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7天以上,群众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低保局。低保局自收到乡镇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过信息比对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供养标准:2020年农村特困:9960元/年。

文件依据:《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17]19号)


外出务工贫困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

文件依据:《关于克服疫情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若干政策措施》(鄂防指发[2020]178号)

享受对象:全市外出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补贴标准:每人200元。

流程:由村统计上报,乡镇(街道)汇总,市拨付补贴到享受对象的个人一卡通账户。


外出务工贫困人员一次性交通补助

政策依据:鄂人社发[2018]3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人社扶贫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员。

领取标准: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县外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办理方式:疫情期间各村提供外出复工证明,后期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村委会公示三天(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去向、举报电话)报乡镇人社中心(分局);乡镇人社中心(分局)会同镇政府初审加盖公章汇总上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市扶贫办复核签字盖章;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发放。


二、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到人到户资金项目类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政策依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农发〔2020〕32号)、《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祥市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钟政办函〔2018〕17号)、《钟祥市财政局关于审定〈钟祥市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的请示》(钟财文〔2020〕25号)。

二、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及依据

1.补贴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的发放标准

市财政根据2020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2020年省下达、上年结转),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在6月底前兑付到农户。经测算,我市2020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标准为每亩67.67元。

四、相关工作流程

(一)补贴面积的核定

1.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

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报乡镇政府。

2.面积核实。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3.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 “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4.面积确认。乡镇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报市经管局。市经管局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

贴面积后,会同市农业局报市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二)补贴资金发放

市财政将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1.资金分解。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

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2.资金公示。乡镇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3.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并提醒农民,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

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市财政部门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4.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有条件的乡镇,应当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5.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农机购置补贴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2023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试点产品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其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单独制定,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各地可结合本地财力情况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2021年起,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各地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统筹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由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三)最高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分批制定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购机者根据一览表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予以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多缺口时,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部分机具补贴额进行下调,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资金规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县际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组织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市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非重点机具,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补贴资金兑付后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七)退贷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果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废该申请。补贴资全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保存。


长江禁捕补助资金

一、渔民退捕安置补偿

  1、文件依据: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钟祥市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渔民退捕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批复(钟政办函〔2018〕87号)

2、补偿对象: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汉江钟祥段鱤鳤鯮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南湖黄颡鱼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船解体、网具销毁的渔民。

  3、补偿标准:

(1)渔船征收补偿。以渔船长度为单位予以补偿,有捕捞许可证的钢制渔船1500元/米;无捕捞许可证的钢制渔船1450元/米;有捕捞许可证的木制渔船750元/米;无捕捞许可证的木制渔船700元/米。

(2)捕捞工具补贴。钢制渔船所有人捕捞工具补偿每船2000元包干;木制渔船所有人捕捞工具补偿每船1000元包干。

(3)转产过渡期生活费补助。对“三证”齐全的捕捞船只,每船一次性补助3600元(每月600元,补助6个月),“三无”船只(含“三证”不全船只)不予补助。

二、禁捕退捕补偿

1、文件依据:钟祥市水产局《钟祥市汉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补偿实施方案》

2、补偿对象:在我市渔政部门登记在册的持有合法有效渔业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且年检、年审的合法渔船渔民。

3、补偿标准:

(1)捕捞权收回:对核定的退捕渔船,依法收回、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对持证渔民给予一次性补偿。对全市143条渔船的捕捞权证回收补偿,船均72491.60元。

(2)专用生产设备报废:核定的退捕渔船和捕捞渔具的拆解补偿已按照2018年《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钟祥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民退捕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批复》制定的标准执行,本次补偿不再予以安排。

(3)过渡期生活补助:对证件齐全退捕的渔民,已按照《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钟祥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民退捕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批复》制定的标准执行,本次补偿不再予以安排。

三、社保补贴

1、文件依据: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钟祥汉江段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的通知(钟政办函〔2020〕20号)

2、补偿对象:我市建档立卡退捕渔民

3、补偿标准:

我市建档立卡渔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年限为10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2000元。

油菜轮作试点资金(物资)

一、项目实施区域

根据省下达我市油菜轮作试点目标,结合近年来我市双低优质油菜保护区建设建设实际,6万亩冬闲田扩种油菜任务,拟在以水稻种植为主的丘陵山区等11个乡镇场完成。具体计划指标为:胡集镇1万亩,冷水镇、长滩镇、长寿镇、东桥镇等4个乡镇各0.8万亩,九里乡、张集镇、客店镇等3个乡镇各0.4万亩,郢中0.2万亩,双桥0.25万亩,康桥湖0.15万。

二、项目补贴标准

油菜轮作试点工作计划建设面积6万亩,投资900万元。1、机耕(旋)机播作业费:70元/亩

2、双低油菜种子(100克/袋):4袋/亩(5元/袋)

3、油菜专用缓释肥(40公斤/包) :42元/包(含硼肥)

4、除草剂:9元/亩

5、拌种剂:9元/亩

三、操作程序

1、确定补助区域。各乡镇试点区域要安排在重点区域、重点线路(尤其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干线),选择“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的行政村,整建制、整片推进。

2、确定双低品种。各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与选定的试点村,按照“一片一种、一乡一种” 的原则,根据大多数农户意愿在中标双低油菜品种中选定一个适宜本乡镇的品种。

3、种子质量要求。供种质量达到《NY414-2000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种子》质量标准、不带入根肿病菌、不含转基因成分。

4、组织政府采购。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采购种子、肥料、农药等物化产品和机械化社会化服务,种肥药供应和机械化服务等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由中标企业供应。分发政府采购物化产品和机械化作业服务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供肥、统一供药、统一机械化作业。为便于操作,种子肥料等物化产品可由村统一管理,由农机专业合作社作业时按合同约定统一播种。

5、安装监测设备。农机专业合作社统一安装“江苏北斗卫星应用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的BDI-2G01型北斗智能信息农机终端”。

6、签订作业合同。与中标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作业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作业地点、面积、时间、作业质量、补助标准等,作业合同不得委托或转包给第三方。

7、作业面积认定。作业面积原则上以“湖北省北斗农机信息化智能管理系统”中监测的数据为依据。农机专业合作社要对作业面积一日一核定,确保作业合格面积与监测平台显示数据基本一致。对于因技术原因确需人工核定的作业面积,应及时组织核查。

8、兑现补助资金。对《2019年油菜轮作试点作业验收单》(附表4)和《2019年油菜轮作试点作业人工核定验收单》(附表5)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形成《2019年油菜轮作试点作业补助资金明细表》(附表6),经审核无误后,一并交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农村户厕资金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钟祥市“厕所革命”具体实施细则>通知(钟办发〔2018〕9号)《钟祥市“厕所革命”资金管理办法 》(钟财发[2018]10号)

一、建改对象

所有农户。改厕基数=农村户籍数—三年内有搬迁计划的农户以及空挂户数量(户)—举家外出(1年以上)且书面征求意见不愿改厕的农户数(户)+长期居住(有固定住宅、非租住)且已纳入改厕计划的非本地农村户籍的户数(户)。

二、建改方式

以乡镇为主体,市厕改办指导协调,鼓励各地采取统建与自建相结合的办法,实现农户厕改全覆盖。“统建”是指镇村在建设管理上,按照“六个统一”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招标采购厕具、设施,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程监理,统一组织验收;以村为单位,统一施工耗材、统一组建若干施工队伍施工),将农户旱厕改为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自建”是指农户按照镇村确定的统一标准,建设厕所室内部分,验收达标后,由镇村给予一定奖补。室外“两化”部分,原则上由镇村统建。

三、验收程序

按照“村级自验、乡镇初验、市级复查”的程序,乡镇级围绕厕改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厕所配套设施是否达到“十有”标准,进行自查。市级成立验收专班或聘请社会第三方,对农厕的工程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镇级初验后向市厕改办申请市级验收,市级复查考评验收合格的,兑现以奖代补资金。考评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奖补。

四、奖补标准

农村户厕“一改两化”补助中,“一改”部分由联村帮扶单位、乡镇、村及社会力量按照200元/户标准筹集落实;“两化”部分从专项资金中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采取“竣工验收、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兑现。奖补资金按全市上年度农村总户数的80%切块到乡镇,由乡镇统筹使用(已享受省相关补助资金的乡镇除外)。

资金来源:一是省拨付的厕改专项资金;二是地方债券;三是市财政预算安排;四是联村工作单位帮扶;五是镇村统筹;六是社会力量捐赠;七是农户自筹。


高龄津贴

一、政策依据:《湖北省老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老办发[2017]33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钟祥市民政局关于规范2021年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钟民[2021]2号)。

二、发放对象及标准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为持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体发放标准为:80-89岁老年人30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90-99岁老年人150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95元(其中离退休人员发放30元/人月)。百岁老人505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450元;双百岁老人905元/人月,民政部门发放850元;百岁老人每增加一周岁每月加发30元,民政部门发放。

三、申报时间

   每年5月、11月集中申报(以市民政局通知时间为准)。漏报人员可及时补报;上年度漏报、当年补报的,自当年1月起计发。

四、申报程序

   高龄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户籍地为基础申报,按照“本人申请、村(居)委会查验、乡镇、街道、场、库、区民政办(以下简称乡镇民政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实行自行申请,坚持诚信申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或存折)等原件(审定后退回)及近期2寸免冠相片1张,到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钟祥市高龄津贴申报审批表》。

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可由其委托人代为申请;填写表格有困难的,可由其委托人或村(社区)委会负责民政事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集中供养高龄特困老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离退休人员须注明身份、填写离退休前所在单位。

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现场申办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工作人员代办,在《申报审批表》注明联系人身份、居住生活地、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通过数字信息技术采集老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近期报纸)与居住地亲属合影、户口簿、银行账号等影像资料,附申报材料。

(二)查验

村居工作人员要按照见人见证见卡(存折)的原则,认真查验申请人相关信息,主要查验申请人是否健在、户籍有无变动、银行账号是否为本人等;查验无误后,在《申报审批表》中精准核对(填写)申请对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由申请人签字、村居工作人员签字,随同申请对象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形成单人申报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村居工作人员必须入户调查,并采集申请对象(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及近期报纸)影像资料,附申报材料。

查验核对后的申报材料,村居工作人员应及时提交村(居)会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所在乡镇民政办审核。

(三)审核

乡镇民政办受理村(居)申报材料后,要及时与当地派出所户籍信息、卫生院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是否健在等信息,检查申报审批表填写信息是否准确,并按不低于5%的比率进行入户核查,长期在外地居住的要全部电话(视频)询查。乡镇民政办完成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四)审批

市民政局收到各乡镇民政办上报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名单返回各乡镇,以村(居)为单位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比对存疑的不予批准,返回乡镇重新审核。

五、动态管理

对高龄老人新增、去世、户口迁移、升级、暂停发放等异动情况,乡镇要及时填报《高龄津贴异动情况月报表》,按月上报民政局。高龄津贴自申请人年龄达标之月开始计发,减员对象从去世次月停发,不得提前或超延。户籍迁入新增的,自其迁入月起计发津贴;户籍迁出的,从其迁出次月停发津贴。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一、移民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AB类线索。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鄂移[2006]175号,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现状人口指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由原迁移民和水库完工时至2006年6月30日之间移民自然增长的人口组成。第八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下列规定登记。

(一)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含依法收养的);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搬迁结束后再次自行迁出安置地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4、原迁移民出嫁或入赘到安置地以外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

5、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人员,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可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二)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移民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农业人口;

4、水库淹没处理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5、淹地不淹房仅作为生产安置的人口;

6、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108号,第三条,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依据省核定的人数,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委托银行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移民死亡核减时间。E类线索

  根据2008年7月26日省移民局局长汪元良同志《在全省市州移民局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对于原纳入后扶范围死亡的人口,省研究确定对已死亡人口继续发放一年后扶资金。

关于财政供养公职人员的核定范围。G.I类线索

根据钟祥市人民政府2006年出台的《关于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政策解答》第五条规定:原来是国家干部,职工或民师转公办的移民,现仍为农村户籍,且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不予登记。因此不能纳入原迁移民扶持范围。

“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99号);(二)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受益范围: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试的军队退役人员)。

准入条件:参战退役人员准入条件。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军队有关部门明确的参战部队番(代)号、参战时间和地点一致。‚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参试退役人员准入条件: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军队有关部门明确的参试部队番(代)号、参试时间和地点一致。‚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试退役人员。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的月补助650元;2020年8-12月的月补助7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一)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三)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2〕369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受益范围: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准入条件: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提供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或档案记载;ƒ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④所患慢性病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且经鉴定仍未治愈。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的月补助605元,2020年8-12月的月补助655元。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受益范围: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至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准入条件: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ƒ年满60岁;④服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的跨越年度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当1年兵月补助40元,2020年8-12月当1年兵月补助45元。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受益范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准入条件: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ƒ年满60周岁。

补助标准:2020年1-7月的月补助490元,2020年8-12月的月补助540元。

失业保险金

政策依据:1、《失业保险实施办法》;2、《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5号)。

申报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标准: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的90%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


三、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类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为切实加快钟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鄂农计发〔2019〕1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鄂农发〔2020〕10号)相关要求,我市高标准农田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开工建设及竣工。

一、项目选址申报立项

2019年度、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通过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审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自行采购等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成果由荆门市局抽取专家评审后上报审批。根据立项批复上报钟祥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监督管理局进行财政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和资金下达文件启动招投标程序。

二、施工单位进场及工程款支付

施工单位确定。通过在钟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公开招投标信息,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各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公示期结束后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

工程进度款支付。项目资金分为中央专项基建资金和中央和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根据监理方审核、第三方工程复核及工程审计出具的报告,按照合同约定申报支付,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拨付至应付总工程款(审定金额)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拨付,质保期为验收批复下达之日起算至满一年时止。(由于2019年疫情及2020年水灾施工进度相对滞后)

三、法人验收及竣工验收

工程分为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

法人验收: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程量,监理机构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报业主由其按照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业主通知工程复核单位对工程数量、质量进一步核实并出具报告,对核实合格工程由业主和监理机构见证下将工程移交给项目区权属单位。

竣工验收:年度项目全部经法人验收后,上报市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该批次项目实施竣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向荆门市局申请该批次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农业农村部下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录入省厅报备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