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钟政法通告(2021)1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荆门市和我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坚决阻断疫情输入,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1.拒不配合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社区(村)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警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
2.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拒不参加或逃避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3.辱骂、伤害医务、警务人员及其他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歧视、诽谤、威胁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钟返钟人员的;
4.拒不服从警务人员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5.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7.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佩戴口罩及执行人员健康监测、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8.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活动,不利 于疫情防控的;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9.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的;
10.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11.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
12.明知已经感染突发传染病或疑似感染者,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群)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13.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
14.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出借健康码、行程码,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的;
15.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16.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及假药、劣药的;
17.拒不执行各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18.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钟祥市委政法委员会
钟祥市人民法院 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钟祥市公安局 钟祥市司法局
2021 年 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