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最高检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审查逮捕1806件2174人,审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审查起诉1286件1580人,审查提起公诉962件1144人。
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件406人,妨害公务罪966件1262人,寻衅滋事罪309件381人,故意伤害罪30件33人,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925件1990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53件252人,诈骗罪3401件3648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605件841人,其他涉疫情犯罪307件491人。
3月4日,最高检发布第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有不法分子出售过期十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把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
出售过期十年变质口罩
把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
“这些伪劣防疫物资用品一旦流入市场特别是用于一线防疫工作,就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从严惩治。”郑新俭说。
郑新俭介绍,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都是战“疫”期间特别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从犯罪危害看,发布案例涉及的经济犯罪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尤其是一线参与医护和防疫人员的健康安全。
“特别是不少案件涉及口罩、消毒水、防护服等防疫基础性物资用品,危害更为直接、影响更为恶劣。”郑新俭表示,发布此批典型案例,意在持续向社会释放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号,震慑那些不法企业、商家,督促他们依法经营,助推疫情防控。
郑新俭分析,在这次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从各地办理案件看,这类案件多发高发,总的看有以下四个特点。
犯罪主体多元化,有连锁药房、医药公司,有具有相关从业背景的人员,也有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起意从中牟取暴利的人员。
涉案物品集中于紧缺的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剂、酒精等。有的是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有的是过期多年的产品,有的是黑窝点“加班加点”生产出来的产品。
通过网络销售的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渠道跨区域销售,结算快、出货快、送货快,涉及范围广,给办案取证带来难度。
“不法分子行为恶劣、危害大。从我们办案情况看,有的把二三层纱布缝制在一起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出售过期十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有的把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
销售25万余只“三无”口罩
被判刑2年8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中,第一起便是上述提到的售卖假冒医用口罩案。
据最高检案例通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个体经商者,浙江省仙居县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2月5日,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涉案“三无”劣质口罩
2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2月10日,仙居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仙居县检察院同日作出批捕决定。2月12日,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3万公斤劣质消毒液卖到防疫指挥部和药店
2020年1月25日,杨某(无业,湖北省孝感市人)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无业,湖北省孝感市人)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
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劣质消毒液查封现场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
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
来源:红星新闻 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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