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民请注意: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处!绝不姑息!


2月18日,钟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的通告》,依法严惩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已先后办理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58件,刑事打击3人,处罚违法行为人39人。



疫情防控期间

钟祥公安机关将

对以下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严查严处


违反禁令步行出行


2月10日上午,钟祥市郢中镇孔庙村居民邬某(男,60岁)经过村卡点外出,执勤村干部及时制止,邬某拒不配合,并与执勤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接警后,皇庄水陆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邬某传唤至派出所。经报钟祥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查,决定对邬某违反禁行出行的行为进行训诫。公安民警依法对邬某训诫后,邬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执勤工作人员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反禁令驾车出行、殴打他人


2月10日,双河镇白云村易某在明知疫情防控指挥部颁发禁行指令情况下,依然不听劝阻,驾车外出,并殴打双河镇白云村防疫工作人员。接警后,双河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双河镇白云村将易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目前违法行为人易某已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拒不戴口罩、不服从管理


2月11日10时许,郢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郢中镇城河街乐福生超市门口有一老年男子不服从管理,拒不佩戴口罩,并且辱骂社区工作人员。出警民警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老年男子情绪激动,不停的语言辱骂民警及工作人员,出警民警依法将其传唤至郢中派出所办案区。

经查,老年男子徐某德(63岁,郢中镇人)于上午10时从皇城门的家中外出准备买烟,走到城河街乐福生超市门口时,执勤民警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现其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当即予以劝阻。徐某德拒绝佩戴口罩,并在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对其宣讲新冠病毒危害时,对民警及社区工作人员谩骂、吐口水。违法行为人徐某德态度恶劣,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承认错误,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钟祥市公安局依法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徐某德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反禁令擅自经营


2月11日上午,石牌镇唐滩村村鄢某在疫情期间违反《钟祥市疫情防控期间人员流动管控通告》私自开启门店营业。石牌派出所迅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鄢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其行为轻微,认错态度好,石牌派出所依法对进行训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寻衅滋事


2月13日9时40分许,杨某驾驶一辆三轮自行车沿旧口镇罗集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罗集信用社住宿楼门口疫情防控拦截卡点时,强行冲卡,辱骂工作人员,并将工作登记本损坏。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旧口派出所依法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强行冲卡


2月4日11时许,东桥镇两名男子冀某、杨某骑一辆两轮摩托车至东桥S247云台观疫情防控卡点,无视现场民警指挥,强行冲卡通过,东桥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将二人追回,并依法调查取证。经报市公安局批准,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和无证驾驶的冀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杨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散布谣言


1月24日7时许,钟祥市柴湖镇泉店村村民杨某在某购物微信群散布、谎报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死亡人数的谣言5条,被钟祥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监测发现后,由柴湖派出所对杨某恶意散布谣言案立案查处,杨某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诈骗


2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根据一条协查通报线索,通过信息研判和大数据分析,仅用22小时,成功破获7日发生在安徽池州的疫情防护用品网络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经查,王某利用疫情期间部分群众急购口罩的心理,自己根本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网络聊天“销售口罩”骗取他人信任,收到交易转账后,再将其拉入黑名单,诈骗现金4.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紧急措施,意在遏制疫情蔓延,减轻疫情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理解和配合,服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管理,无条件服从核查、封控、隔离等措施。对扰乱、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继续快速反应、快速调查,快速处理,绝不姑息,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 线索,钟祥公安机关将从严从快查处。举报电话: 110。


(作者:钟祥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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