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告》《荆门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的通告》、钟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0号令》《11号令》(以下简称10号令、11号令)等文件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所有城市社区和小区实施全封闭管理。从严控制小区人员、车辆进出,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小区,除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生活保供人员(含物业管理人员)、环卫保洁人员及急重症需就医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外出。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必须测量体温、必须做好登记,必须服从配合社区、小区封闭管理,不得强行冲闯、破坏小区出入口设施。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农村实行封闭管理。以自然村组(村湾)为单元实施硬隔离,原则上每个村组(村湾)保留一个出入口,非本村组(村湾)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本村组(村湾)人员和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必须测量体温、必须做好登记。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车辆严格控制出行。除10号令、11号令规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一律禁止在郢中城区,各乡镇(场、库)镇区、主要集市道路上通行。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四、对店面经营严格管理。除因基本生活保障和防控救治必需,经批准营业的药店、酒店、生活用品超市外,其他店铺一律关闭。经批准营业的店铺场所,根据批准的营业方式,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做好检疫防疫工作。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对出租房屋严格管理。房屋出租人要向社区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房屋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小区的,由各单位向社区提供。承租人员已返回的,房屋出租人应及时督促其向社区报备。对不报告租住房屋和人员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对房屋出租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房屋出租人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凡违反本通告要求,拒不听从劝阻的,一律由公安机依法调查处理。违反本通告被处罚的,一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通报其社区、所在单位,属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通报其所属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全市公安机关及民警对本通告执行不严、控制不力的,一律从快从严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问责“上追一级”。
七、本通告自2020年2月19日7:00起实施,至钟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解除封控管理为止。
钟祥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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