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扩!买口罩必看!

新冠肺炎疫情还在蔓延,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口罩不仅是必需品,更成为了断销品。而有人却瞄准了“商机”,大发不义之财。

  


由于口罩供应暂时还比较吃紧
因此
有部分不法分子浑水摸鱼
趁机哄抬物价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我们此前已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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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卖口罩推广App

 

2月3日,武汉消费者叶女士在某电商App购买了3盒x-condi口罩,总共花了76元,说是24小时发货,但此后她一直没看到物流信息。直到2月9日,她收到了取消订单并退款的短信。

 

“我也没退货,为什么要单方面取消订单呢?叶女士生气地说。

 

在口罩无法发货的问题上,该电商官方声称,供应商曾经承诺能为平台提供口罩,但后来才通知平台口罩被征用,平台自身也是“受害者”。但有消费者质疑,电商提供的商家口罩不供货证明落款时间是2月1日,但2月2日还宣称口罩有货,并且宣称“APP下单优先发货”,这有借口罩推广APP的嫌疑。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调查也发现,有一些商家本身没有货物或者囤货待提价,利用消费者购买防护产品的急切心理,诱导消费者下载APP、注册下单、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

 

“平台如果确实因物资被征用等不可抗力取消订单可以理解。但事实上,平台在自身没有拿到货、货很少或者货源中断之后还做大规模推广,宣称有货并承诺发货确实不妥。也不排除有平台抱着先预售、大不了取消订单的想法吸引消费者,这难免会让消费者怀疑是在推广App。”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海外代购口罩

工厂坐地起价

 

为了缓解口罩紧缺的问题,不少消费者和商家选择从海外渠道采购口罩。

 

不过,有业内人士反映,在韩国,部分工厂隐瞒库存、坐地起价,口罩的采购价已经从年前的3元/只涨到了20-25元/只,有商家的报价甚至一度达到48元/只。

 

据该人士介绍,如果只是单纯的价格上涨,则完全可以理解,“供不应求导致市场价格上涨,这是一个自然经济规律,但现在的问题是,部分供货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等坐地起价。



据了解,目前,一些供货商已经不再允许采购方进到工厂,“前期大家还是能够进到工厂提货,后来就不让进了,你根本不知道他们有多少货。但供货商会问你要多少货,评估后开个价看你能不能接受,能接受还是会再问别人,看有没有人能出更高的价格。”该人士表示。

此前7家店铺被曝光


早在1月26日,淘宝公示了针对部分问题口罩商家的处理情况,首批共有7家店铺被曝光,分别涉嫌哄抬物价、销售假冒3M口罩、销售过期口罩或劣质口罩等。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医用口罩是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生产问题医用口罩或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非医用问题口罩,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确了这两点之后,就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罪名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潘自强说。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潘自强指出,对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潘自强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广大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护口罩,发现“伪劣”“三无”“天价”等问题口罩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问题口罩流向市场。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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