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及解读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

国卫医函〔20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及时准确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如遇问题,请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控中心(电话:010—69151893)和国家医保局疾病诊断信息标准维护组(电话:010—890613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

  一、在ICD-11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RA01.0”,代表2019冠状病毒病。


  二、在ICD-10代码中增加紧急代码情况见下表。


序号

ICD-10代码

代码名称

代码注释

1

U07.100

2019冠状病毒病

统计代码

2

U07.1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适用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3

U07.100x00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适用于确诊感染住院患者(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主诊代码

4

U07.100x00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适用于湖北省等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住院患者,为主诊代码

5

Z03.800x00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住院患者,不可做主诊,在其他诊断标注使用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的通知》解读

  为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编码规则,明确统一的疾病代码,及时准确收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信息,我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ICD代码》,分别明确了ICD-11和ICD-10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的ICD代码,供各地在相关工作中使用。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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