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办、场库区民政办: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的生活保障,根据鄂防指发﹝2020﹞2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救助确诊及疑似对象。已确诊及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出现生活困难的,由各乡镇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进行救助。特殊困难对象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进行救助。
二、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救助。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群体生活出现困难的,由各乡镇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进行救助。特殊困难对象经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按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进行救助。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市救助站,对其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要送至市救助站,对其中发热或有咳嗽症状的要及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就近送医留观,解除观察后送至市救助站。
三、强化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各乡镇农村福利院要严格落实临时封闭措施,严禁服务对象外出活动,严禁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严把食品安全和卫生消毒关,加强服务对象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送医。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救助工作开展及福利院疫情防控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每天下午五点前将当天救助及疫情防控情况报送至市救助服务中心。开展救助所需资金可先行由镇、村干部垫付,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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