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检察院首次批捕一名涉嫌重婚罪男子

 近日,市检察院首次对一起重婚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钟祥人石某与妻子孙某结婚12年,育有一儿一女,原本幸福的家庭因为一次聊天偏离了正常轨道。

  2009年,石某在河北某地打工期间,通过QQ认识有夫之妇李某后,与李某发生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致李某与前夫的婚姻关系破裂。

  2010年11月,李某未婚先孕产下一子,由于非婚生子无法上户口,次年8月,石某用其本人的另一身份信息在河北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个月,石某抛弃李某母子,离开河北,与李某断绝联系。

  李某自石某离开后精神抑郁,几次因精神疾病住院,儿子在娘家父母、亲戚的资助下抚养至今。由于李某父母年岁己高,再无力资助李某母子,李某便同其亲戚于2017年多次来到钟祥找石某,而石某拒不见面。

  李某无奈之下,向钟祥市委、市政府、妇联等单位上访控诉石某。公安机关接到市妇联的移交函,对石某立案侦查,并在外地抓获石某,报请钟祥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院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石某在有婚姻关系情况下又与她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重婚罪;且重婚以后不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给被害方造成巨大的精神、经济压力,引发被害人上访,激化了社会矛盾,有社会危险性,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释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对于重婚,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属于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案既属自诉案件,也可作公诉案件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重婚案,但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编辑:周霵)

(作者:钟祥台)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