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监察法草案】(3-4)

三、补上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

  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决定了我们党既要完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在过去,由于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过窄,还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就意味着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相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所有设立党组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在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同时,必须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明确,监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我们应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个根本目的出发,准确认识监委的性质定位、职能职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准确理解把握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在逻辑。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讲党管干部,不仅要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处理。任何改革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也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反映了党统一领导下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

  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战略举措。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高度互补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把拳头攥起来。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能够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使反腐败决策指挥体系、资源力量、手段措施等更加集中统一,有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重要途径。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改革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机关也是如此。由于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调查过程涉及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事关重大,保密要求高,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但是,监督的内涵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诸如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等监督方式都适用于对监委的监督,并写进了监察法草案,这既考虑了监委工作的特殊性,也考虑了监督的实效性,能够实现对监委的有效监督,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钟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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