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手机口”为诈骗搭桥 两名“帮凶”因诈骗罪获刑

 

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手机口”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化名)、刘某(化名)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该案的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为企图通过“技术中立”手段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贪图小利,沦为诈骗犯罪“帮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4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刘某在明知上线“阿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在荆门城区、钟祥等地大量收购电话卡,或根据安排将收购来的电话卡用于架设“手机口”实施诈骗。

所谓“手机口”,即境外诈骗分子通过国内的共犯用数据线连接起来的两部手机,用软件远程操控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从而实现诈骗分子隐藏真实位置、逃避打击的目的。

经查,二被告人共收购他人电话卡60余张,其中6张电话卡直接关联6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从3000余元至9万余元不等,总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7500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5900元。

依法裁判,严惩“帮信”变相诈骗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钟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大量收购电话卡并配合架设“手机口”提供话务转接服务,帮助上游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考虑到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法官提醒:莫当诈骗“工具人”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翻新,部分人员为牟取小利,收购、出租、出借电话卡或帮助架设“手机口”,以为只是“提供帮助”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已沦为诈骗团伙的“工具人”,依法将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或帮助他人架设非法通信设备。任何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该案的宣判是钟祥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部署的又一实践。该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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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霵

审核:林雪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