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零距离】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开放的生活和婚姻观念,使得离婚成为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水涨船高”,即使采取了诉前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离婚案件占各类案件总和的比例仍居高不下。经统计,2022年,钟祥市人民法院各法庭共审结案件3021件,其中涉离婚案件1458件,占比高达48.26%。

离婚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身份性、伦理性、复杂性、感情性等特点。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公正和妥善的处理,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还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隐忧。因此,基层法院应有针对性的提升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案件的审判质效,为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基层法院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解决婚姻和财产矛盾,轻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未成年子女虽不是离婚案件主体,往往会演变成最大的受害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很难厘清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特别是调解离婚,法官往往会根据父母的协商作出判断,过度的意思自治直接淹没了子女的声音,主宰了子女的权益,没有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父母离婚,他们的世界观、安全感、信任度都会受到冲击,情绪可能变得迷茫、焦躁、恐惧,性格变得孤僻、不合群,但鲜有人关注。

二、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合法规避“离婚冷静期”的途径。《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可以让赌气、冲动的离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有效减少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但“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出现后,法院的离婚案件不断激增。事先协商一致决定离婚的当事人为了规避三十天冷静期,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通常会当场立案,制作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立取民事调解书,反而让诉讼离婚成为另辟的“蹊径”,让“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三、当事人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合理分割难。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解决的不仅仅是夫妻身份关系,还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现实中很多夫妻之间财产状况并不透明。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不能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对方的财产线索;有的当事人筹划已久,提前转移或隐匿了实际财产情况,查清财产非常困难。那么,合理合法地分割共同财产便无从谈起。

四、离婚判决生效证明格式多样,权威性受影响。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出具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来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后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房屋贷款等事项时,经常存在因法院出具的文书中涉及隐私而要求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的情况,但该证明没有统一格式,因此各法院出具时各式各样、五花八门,与民政部门统一制式的离婚证相比,缺少权威性和严肃性。

推动离婚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开展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法院+心理咨询合作机制。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工作室,由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结队对离婚诉讼中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听取他们的想法,努力在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修复未成年人心理层面的创伤。

二、扩大“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利用诉前调解的成功经验,将不符合感情破裂情形的离婚案件推送至基层调解中心,并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法官可以在冷静期内开展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缓解冲动式、面子式、叫板式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过后,当事人仍要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并依法裁判。

三、强化财产申报制度落实。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为有效保护当事人财产安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表格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当事人仍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该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四、规范离婚生效证明样式。法院调解或判决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当事人持身份证和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离婚证明的,法院核实后可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生效证明,证明案件当事人夫妻关系解除。生效证明的样式、内容应统一规范,记载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法律文书生效日期等必要信息,不记载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细节,避免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户口迁移、房屋贷款等事项时泄露隐私而造成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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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陈上

编辑:周霵

审核:林雪妤


(作者:钟祥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