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钟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


6月29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钟祥市纪委监委组织机关干部和钟祥市国有企业纪检干部共70多人现场旁听庭审,主动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办理银行贷款、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7.00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旁听人员全程观摩法庭调查、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环节。通过法庭调查,清晰还原被告人朱某某如何无视法规政纪,一步步跨越红线、突破底线,在一次次“打招呼”“给关照”中走向犯罪的过程。

“任职期间,陷入春节拜年、人情陷阱,收受客户和员工贿赂。一念贪心起。我对不起党组织、对不起农商行、对不起家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当庭悔过。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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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薛承斌

编辑:周霵

审核:蔡梦竹


(作者:钟祥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薛承斌)